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校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留學生”)教育教學質量、加強留學生畢業實習管理,結合我校留學生教學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第二章 實習安排
第二條 留學生畢業實習的形式分為集體實習和自主實習。集體實習是指留學生在學校指定的實習醫院集中進行實習;自主實習是指留學生在自主聯系的實習醫院進行實習。
第三條 留學生可根據本人實際情況選擇集體實習或自主實習其中一種。選擇集體實習的留學生必須服從學校分配,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指定的實習醫院報到實習;選擇自主實習的留學生需按照實習大綱的要求進行實習。
第四條 選擇自主實習的留學生,畢業實習所選擇的實習醫院必須具有其所在國家的臨床教學資質。留學生可以選擇一所或多所醫院完成畢業實習內容。
第五條 選擇自主實習的留學生,需提前3個月向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提交自主實習申請表,經審核合格后方能批準其自主實習。
第三章 實習管理
第六條 實踐教學管理處和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共同負責留學生的畢業實習教學工作。各附屬醫院、教學醫院、實習醫院具體組織、協調畢業實習教學工作,并做好留學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留學生以醫院為單位組成實習隊,每個實習隊設立實習隊長1名和實習組長若干名。
第八條 實習期間,留學生應嚴格遵守實習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醫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遲到、早退、曠工、擅自離院等違紀者,依照學校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
第九條 留學生應嚴格遵守學校和實習醫院的考勤制度和請銷假制度。
(一)留學生因病因事請假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請假3天以內(含3天)由實習科室審批,4至7天(含7天)需報實習醫院教學管理部門審批,7天以上必須經醫院同意后報學校審批,經學校同意后方可準假。
(三)實習期間請假累計不得超過6周。請假2周以上者,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需備案。
(四)不得違實或委托他人代為請假,不得無故或借故超假,請假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醫院。請假期滿后,需及時到所在實習醫院教學管理部門銷假。未履行請假手續、請假未獲批準、未辦理續假手續超假者一律按曠課論處。
(五)實習期間,留學生因病或不能適應環境等情況停止實習時,需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核查批準后方可離崗,否則將視為畢業實習不合格。
(六)因故需要變動實習單位的,應提前2周向學校和實習醫院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變動。
第十條 留學生必須服從實習醫院的管理,要虛心求教、鉆研業務、踏實工作、熱愛勞動,講文明、懂禮貌,虛心接受老師的指導。要寬容和尊重他人,不斷增強自身的適應能力,自覺維護學校的聲譽。
第十一條 留學生在實習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定,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留學生因個人違反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實習與畢業考核
第十二條 留學生實習和畢業考核主要包括三級學科出科考試、畢業理論考試、畢業臨床實踐技能考試、畢業實習鑒定審核四部分。
第十三條 三級學科出科考試主要考核各三級學科所涉及的理論知識、臨床技能和職業素質等。由學生所在實習科室負責組織,一般應安排在每組實習學生實習結束前2~3天進行。三級學科出科理論、技能、素質考核成績分別記入《外國留學生畢業實習鑒定簿》。
第十四條 畢業實習鑒定審核主要審核實習醫院資質、實習任務完成情況和各科室實習時間分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實習指導教師意見及實習醫院的實習鑒定(需加蓋實習單位公章),以確定學生是否達到實習大綱要求。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十五條 畢業前臨床實踐技能考核采取客觀結構化臨床考試(OSCE)方式進行,一般安排在留學生畢業返校期間進行,由實踐教學管理處和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共同協調專業所屬院(系)制定考核大綱、考核方案和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畢業理論考試采取閉卷筆試的方式于留學生畢業返校期間進行。畢業理論考試由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和相關院(系)共同制定考試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根據《濱州醫學院外國留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要求,凡畢業實習鑒定、三級學科出科考試、畢業前臨床實踐技能考核和畢業理論考試中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者將不予按時畢業。本年度內,學生可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參加一次重考和(或)重新實習,仍不合格者本年度內將不予畢業。
第五章 實習費用
第十八條 選擇集體實習的留學生需根據學校的安排去指定的實習醫院學習,并按照學校要求足額繳納學費、住宿費、簽證代辦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選擇自主實習的留學生需繳納當年度應繳納學費的20%;簽證代辦費、保險費等按照中國相關規定繳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
2017年1月1日
開始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適用于臨床醫學、中醫學和口腔醫學專業。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