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展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留學生”)教育,吸引更多的優秀留學生來校學習,激勵留學生勤奮刻苦、積極進取、全面發展,促進學校人才培養和文化交流工作,提升學校的國際知名度,根據《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留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留學生獎學金”)由學校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留學生。其他層次的留學生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獎項設置與獎勵標準
第三條 留學生獎學金包括留學生校長獎學金(以下簡稱“校長獎學金”)、優秀留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優秀獎學金”)、留學生單項獎學金(以下簡稱“單項獎學金”)等3項。
第四條 優秀獎學金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留學生(不含一年級和畢業年級留學生),其中一等獎學金3000元,比例不超過參評留學生總數的3%;二等獎學金2000元,比例不超過參評留學生總數的5%;三等獎學金1000元,比例不超過參評留學生總數的7%。
第五條 單項獎學金用于獎勵在組織管理、文體活動等單方面表現優秀的留學生(不含一年級和畢業年級留學生),共設立組織管理、文藝特長、體育特長、衛生先進、特殊貢獻等5個單項獎學金,獎勵金額為每人每項300元,每項評選比例不超過參評留學生總數的3%。
第三章 評選條件
第六條 優秀獎學金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二)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三)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成績優秀,在校風學風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四)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和集體活動,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綜合素質較高。
第七條 各單項獎學金評選的基本條件:
(一)學習目的明確,學習態度端正。
(二)遵守校規校紀,無違法違紀行為,無不良習慣。
第八條 各項獎學金評選的具體條件
(一)優秀獎學金以綜合素質測評成績為主要依據,按照比例依次評定。另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 一等獎學金:該學年各門課程平均成績達85分以上(含85分);
2. 二等獎學金:該學年各門課程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含80分);
3. 三等獎學金:該學年各門課程平均成績在75分以上(含75分)。
(二)單項獎學金的評選標準為綜合素質測評成績中單項測評成績前3%,具體條件分別為:
1. 組織能力獎
(1)從事學生管理服務工作并擔任一定職務;
(2)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在班內前50%,且思想道德素質測評成績在班內前30%;
(3)工作成績突出且得到師生公認。
2. 文藝特長獎
(1)參加校級以上文藝演出并獲得獎勵的主要演員;
(2)參加校級文藝演出并獲得一、二等獎的主要演員;
(3)具有一定文藝特長,積極在同學中開展文藝普及工作或積極開展文藝創作并被校級或校級以上演出活動采用。
3. 體育特長獎
(1)在校級體育比賽中,獲得過一項第一或兩項二、三名;
(2)在校級團體競賽項目中獲前三名的主力隊員;
(3)代表學校參加對外高水平比賽并取得較好成績。
4. 衛生先進獎
(1)在宿舍文化建設中被評為先進;
(2)被評為文明宿舍成員。
5. 特殊貢獻獎
(1)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為學校、學院爭得重大榮譽;
(2)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學校或學校以上單位采納。
第九條 組織能力獎的獲得須同時具備評選所要求的各項條件,其余各單項獎只需具備其中條件之一即可申請。
第十條 根據學校獎學金實施辦法和宗旨要求,為鼓勵更多的留學生全面發展、個性發展,凡獲校長獎學金和優秀獎學金者,其獲單項獎數原則上不超過一項。
第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者,無資格參評留學生獎學金。
(一)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受警告(含警告)以上處分者。
(二)課程平均學習成績在同年級、同專業、同層次留學生平均學習成績以下者。
(三)思想道德素質測評成績在班級后20%者。
(四)有一科目不及格或有考試科目辦理緩考者。
(五)學年出勤率低于85%者。
(六)有拖欠學費或簽證過期記錄者。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二條 留學生獎學金評審工作應在留學生學習素質測評和綜合素質測評的基礎上進行,每學年評定1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于新學年開學后1個月內完成。
第十三條 留學生獎學金評定由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外事工作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學院評定出各項獎學金后,在學院內進行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條 學院公示無異議后,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 校長獎學金、學校以外及其他形式設立的獎學金評定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獎學金的發放、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留學生獎學金款項由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外事工作辦公室)負責管理,于每學年評定完成后2個月內統一發放,由財務處直接打入留學生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 獲得校長獎學金、優秀獎學金的留學生有資格申請國家級、省級等其他校級以上獎學金。同一學年獎學金的額度按就高原則發放。
第十九條 對留學生獎學金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個人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同時接受相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條 獲得獎學金的留學生若被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學校追回其獎學金,并在1年內取消其申請各項獎學金的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外國語與國際交流學院(外事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施行。